(一) 特教資格
聽覺障礙的定義:依特教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以下為聽覺障礙鑑定標準:
經鑑定為聽覺障礙之學童,即符合特教身份。
(二) 特教可獲得的支持服務
特教法規給予聽障生的支持服務,依據特教法第33條內容,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 教育輔助器材。
- 適性教材。
-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復健服務。
- 家庭支持服務。
- 校園無障礙環境。
- 其他支持服務。
(三) 常見聽障生申請的特教資源服務
1. 鑑定安置輔導服務/入學轉銜服務:符合特教法之特殊生資格,進入學前及國民教育之前,家長可自行申請鑑定安置,依據其發展現況與需求,安排合適的教育。
- 提出申請者:家長
- 承辦單位:由主管機關指派特教資源中心辦理
- 學前鑑定安置︰目前僅有進入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者,才可申請;私立幼兒園依各幼兒園規定。
2. 巡迴輔導老師:為保障聽障生就學權益,家長透過鑑定安置提出申請或是已就讀學校向各縣市政府特教資源中心,申請此服務,讓據有特殊教育背景與訓練的老師,協助聽障生就讀之學校老師,了解聽障生的學習特質、建立其良好人際關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擔任家長、聽損生與老師的溝通橋樑。
- 承辦單位︰特教資源中心
- 透過鑑定安置流程,可於入學前提出申請,開學時即有此項資源;入學後提出申請,等待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確認符合特殊生資格後,進行安排此項資源
3. FM系統:
- 承辦單位︰特教資源中心
- 申請流程︰透過鑑定安置流程,可於入學前提出申請,開學時即有此項資源;入學後提出申請,等待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確認符合特殊生資格後,進行安排此項資源。
- 請留意!無助聽器者不一定有申請資格,建議申請時先與承辦單位確認